一、依據農業部農糧署114年3月31日農糧資字第1141148116號函辦理。
二、本案受理補助說明概述如下:
(一)受理對象:
1、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所載農產品經營業者戶籍(登記)地址位於花蓮縣者,由本府辦理審查並核撥補助款。
2、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所載農產品經營業者戶籍(登記)未於其他縣市者,由戶籍所在地所屬農糧署分署辦理審查及核撥中央補助之九成經費。
(二)相關報送文件審查作業時間:
1、第一季:為上(113)年度11-12月至本(114)年度1-5月間通過有機驗證者,請驗證單位於奔年度6月10日前將資料送達本府審查。
2、第二季:為本年度6-10月間通過有機驗證者,請驗證單位於本年度11月10日前將資料送達本府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