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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農糧署案陳貴分署114年7月21日農糧北資字第1141216227號函辦理。

二、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農產品係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林產、水產、畜牧等生產或加工後供食用之物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所指可供食用之農產品或原料,係參採於衛生福利部「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可供食用之產品或原料。

三、查「黃梔子(Gardenla Jasminoides)」係茜草科梔子屬常綠灌木植物,查衛生福利部「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揭示,為未確認安全性尚不得使用之原料,即非屬依有機農業促進法得辦理有機驗證之農產品。

四、另黃梔子天然食用色素申請納入「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類別」部分,依衛生福利部「食品原料整合查詢平臺」揭示,以梔子果實為原料,經准用之溶劑所萃取之色素,應符合「天然食用色素衛生標準」之規定,則得以天然食用色素用途而添加於食品,爰黃梔子天然食用色素係屬食品添加物。依「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類別及品項一覽表類別」,包括農糧產品、畜產品、水產品、加工品等4項,食品添加物非屬該一覽表類別。

五、另至該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是否符合「有機農產品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基準與其生產加工分裝流通及販賣過程可使用之物質」第2章所定之其他可使用物質,建議有機農產品加工業者可洽所屬驗證機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