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提供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匿名抱怨、抱怨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者得不予受理

申訴案件:
如您對本中心之驗證決定有異議時,請於事件發生或收到驗證決定通知書之次日起30個工作天內,以「抱怨、申訴表QP-07-01」填寫完成提送本中心,經調查後做出決議,以書面方式函覆您。

抱怨案件:
如您欲對本中心服務、以及行政管理等作業或其他相關事宜表達改進意見,請告知姓名、所屬組織之名稱、抱怨對象、抱怨內容,並檢附相關意見或證明文件,本中心將於30個工作天內完成抱怨事件之處理,並函覆您抱怨處理結果。